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47號原告 言壯清 被告兆宏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煌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弘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係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