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45號再審原告 柯金鎧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柯瓔倫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暨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規定,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書狀內表明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致本院無從依其記載內容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再審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逾期駁回。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