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麗玉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7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麗玉為違背公務員所施之查封標示效力之行為,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
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
效力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