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087號
上 訴 人 許英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利
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
壹仟伍佰壹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