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慶松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刑事判決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原判決中正本與原本不符之處,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而應為更正之處,茲將原判決正本依大法官會議解釋第四十三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予以更正,俾其與原本相符無訛。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吳崇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