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三五號
聲請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原住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惟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之公示送達,應由受訴法院依當事人聲請為之。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鎮○○路○○○巷○號,有聲請人陳報之戶籍謄本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公示送達,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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