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救字第1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救字第137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9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表示略以其具中低收入戶證明,並提出臺北市松山區公所111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影本等情。查前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審查合格之結果,並不代表全無資力,非當然屬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稱之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尚不足以釋明其缺乏經濟信用,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事實。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自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嫊娟
法官魏式瑜法官陳雪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