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惟於上訴狀內僅記載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未表明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不符合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第3款:「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規定,自非合法,茲
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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