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1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15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9月11日上午9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貳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捌萬捌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信保小額貸款申請書、交易明細查詢表及
理賠申請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瑋
法官吳書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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