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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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289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劉千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4
年1月1日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正式合併,合併後存續法人為台北銀行,名稱變更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概括承受消滅法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9月30日起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依約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差別利率計算之利息(惟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之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並逕以帳單通知調整被告所適用之利率。),並依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嗣因信用卡約定條款異動,自99年10月起改以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計收之違約金。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之利率上限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利率之請求減縮為依年息15%計算(證一、二)。
㈢經查債務人至民國95年5月10日止,有於特約商店內消費簽帳。
㈣次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2月有申請債務協商(產品包含信用
卡及現金卡),債務人自民國105年8月16日起,即毀諾未再繳納協議款,故截至民國105年8月15日止,尚有新臺幣34,657元之信用卡消費帳款、費用及利息未支付(證三),及其中新臺幣34,65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迭經催告無效。
㈤另查相對人劉千惠(即借款人)於民國民國93年12月20日與
聲請人訂定「富邦發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富邦發現金卡」(卡號:801291)(證四)。
㈥依「富邦發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第三條之約定自核准
日起為期一年,期滿三十日前,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聲請人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滿時亦同,借款額度以核准額度新臺幣105,000元內循環使用,自借款日起以35日為還款周期,每期應繳金額係借款餘額百分之三加計未繳之動用手續費壹佰元,其借款利率係依約定書第二條之約定採固定利率按年息16.8%計算,按日計息,如有停止或延遲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債務本金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延滯期間利率按年息20%計算,嗣因銀行法第47條之1之利率上限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利息之請求則依年息15%計算。
㈦詎相對人劉千惠僅繳納協商款至民國105年8月16日止,依
「富邦發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44,934元,及自民國民國105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前開債務本金新臺幣44,934元及其期前利息、延遲利息、手續費用等負清償責任(證五)。
㈧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1.信卡申請書2.約定條款3.消費及利息明細4.現金卡申請書5.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珮華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289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千惠│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15%│││34657││月16日起│││││元│││││├──┼───┼─────┼──────┼──────┼───────┤│002│新臺幣│劉千惠│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15%│││44934││月16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