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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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79號
108年度訴字第103號108年度訴字第266號108年度訴字第45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暖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訂於民國108年6月18日下午5時於本院第13法庭續行簡式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