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調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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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巫光明 等間聲請返還所有物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除相對人巫光明以外之相
對人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並提出臺北市○○區
○○段0○段00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全體
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
第2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除相對人巫光明外,僅以「巫**」為
相對人,而未提出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
字號,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主文
所示,逾期未補正完全,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