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38號債權人 余陳暖 債務人 陳飛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飛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以證明該7張支票均業經提示得以行使追索權,併其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主張借款關係則依民法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二、債務人陳飛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