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98年度執聲字第3408號、98年度執字第11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八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八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