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59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𡍼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出查詢放款主檔資料可知,債務人並未有未依約履行之情形。
二、惟聲請人於聲請狀表示債務人於民國106年4月5日至14日退票高達4,533,063元,故請提出債務人退票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之證明文件。否則,請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其他證明文件(例如:記載加速條款之契約,及表明債務人如何符合該加速條款之情事,並提出符合加速條款情事之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例如:債務人歷次還款明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