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42號原告 潘榮華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庭尉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周子懷 法定代理人 周聰鑄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 律師
參加人 張婷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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