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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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92號上訴人 彭鈺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國良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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