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當事人請求撤銷顏幸佑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等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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