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70號聲請人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垂麟 非訟代理人 柯清貴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袁瑮雲 (原名: 張袁秋妹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權「他項權利證明書」,此為第二次命補正。
二、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所示之「其他約定事項」附件,以供本院審酌聲請人所主張之債權是否為本件抵押權效力所及。如未提出,將駁回本件全部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