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五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 呂自坤 被上訴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貳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肆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藍家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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