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林俊寬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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