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高雄二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2月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