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號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逕命具保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林揚奇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玉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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