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46,300元【計算式:(高雄縣路○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300元/㎡×請求移轉之土地面積2,951㎡)+高雄縣路○鄉○○路○○○巷○○號建物課稅現值1,110,000元=4,94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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