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號就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83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吳佳樺書記官康祈福調解委員黃奉彬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黃奉彬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十六萬(下同)元,其給付方法為: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給付拾萬元,餘六萬元分期給付每月十日給付三仟元,首期九十八年三月起,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匯入原告廣澤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被告同意原告取回高雄地方法院97存字6430號假扣押提存擔保金伍萬元。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書記官康祈福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康祈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