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四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鈞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四八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四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復犯妨害風化罪,經鈞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八○號駁回上訴,受刑人仍不服,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一六五九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聲請意旨誤載為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周瑞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