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2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零貳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88年度訴字第2133號(聲請人為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503號(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零貳元(本案訴爭事件,由相對人上訴,故第二審訴訟費用先由相對人預繳,非本件請求之範圍),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