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丙○○兼右法定代理人乙○○住上訴人丁○○住台北市○○區○○里○○路○○○巷○○號
戊○○住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三萬七千二百一十七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二萬六千零五十八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郭松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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