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交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交簡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俊琦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1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俊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本件被告許俊琦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為警查獲時,經檢測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毫克,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紙1份在卷足佐(見103年度偵字第11718號卷第7頁),而民國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再參酌國外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吐氣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2倍,且呈現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對事情之判斷開始猶豫不決等情(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民國88年11月彙編之刑法第185條之3酒後駕車「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之相關論文資料第25頁、第49頁文獻)以觀,則就本件之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判斷,其呼氣酒精濃度達0.3毫克,顯已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規定而酒後駕車。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許俊琦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已呈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實值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幸未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之侵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1718號被告許俊琦男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00鄰○○路0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許俊琦前於民國101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速偵字第39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02年9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詎許俊琦猶不知悔改,於103年10月26日23時許起至翌日凌晨2時許止,在其位於新竹市○○路0000巷000號之住處內,飲用威士忌酒2杯及啤酒數杯後,雖休息至103年10月27日7時許,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逾每公升0.25毫克,猶自該處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11時20分許,許俊琦騎車行經新竹市○○路0000號前時,因違規未戴安全帽為警攔下稽查後發現其係酒後騎車,即於同日11時34分許測試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毫克而查獲。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許俊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濃度測定0.3MG/L數據紙1張、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警員 柯志和 製作之偵查報告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檢察官林佳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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