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智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智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文彬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4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文彬知悉電影「宅男慢半拍」係告訴人「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國享有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任何人未得該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基於以重製方式侵害上開視聽著作財產權人之犯意,於民國104年3月間某日,在其彰化縣○○鄉○○路路○段○○○巷○號住處,以個人電腦及網路數據設備,先在網路論壇連結上開視聽著作電磁紀錄之種子檔案Slow.Video.201
[email protected],再以「迅雷」程式重製並存放在其電腦硬碟。經警方網路巡邏時發現上開種子檔案有大量下載紀錄,以數位蒐證軟體全程蒐證,發現IP登錄位址「1.168.163.74」於104年3月29日19時30分至39分59秒期間係程式列舉之上開種子檔案使用者,下載進度100%,依申登人紀錄循線查悉實際使用者為被告。嗣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