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八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住台北市○○○路○段○○○號一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