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3444號債權人 張永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助信 律師即 謝清忠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送達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利息應自送達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