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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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3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金德 選任辯護人 謝岦峻 律師
許哲嘉 律師 陳思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建德 選任辯護人 李家鳳 律師
李合法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福德 選任辯護人 李孟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吳志誠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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