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824號聲請人 陳美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塏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到期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824號聲請人 陳美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塏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到期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