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0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孟宸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253
9號、15134號、15602號、18492號、18513號、18592號、18593號、18594號、18595號、18596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另訂於民國10
3年12月19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為審理期日。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