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50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鍾孟宸上列被告因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孟宸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5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鍾孟宸前經本院認為竊盜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2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4年5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何信慶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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