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司調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司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黃孫錦華
相 對 人  黃俊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聲請
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
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向相對人黃俊清終止
系爭坐落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及同段8579建
號建物之借名登記關係,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請求相對人黃俊清將上開系爭土地回復登記予相對人黃孫
錦華所有,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訴訟,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管
轄,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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