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19號原告富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凱旋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凱旋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請求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0,414元,應繳納裁判費5,7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4,7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