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72號原告 藍秀央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被告 藍慶章 訴訟代理人 藍元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聲請調解分割遺產事件,因調解不成立,同意改行裁判程序,惟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5,321元,此裁定已於112年9月1日送達予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繳納,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等建在卷足佐,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施旭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月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