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44號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旻晃 上訴人即原告 邱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5,017,166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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