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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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7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良穎選任辯護人蔡念辛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簡稱高雄地檢】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3977號、110年度偵字第25157號、111年度偵字第645號、111年度偵字第795號、111年度偵字第796號、111年度偵字第797號、111年度偵字第2348號、111年度偵字第3135號、111年度偵字第6182號、111年度偵字第6306號、111年度偵字第6578號)及移送併辦(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940、9535、9811、10163、11679、13315、13821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12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434、2339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1591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059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20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17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76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柯良穎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柯良穎雖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洗錢及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27日,將其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土地銀行帳戶)、高雄銀行灣內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高雄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曉谷」之詐騙集團成員,容任該詐騙集團成員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嗣該詐欺集團隨即以如附表所示手法,詐欺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指示,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所示被告帳戶,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將該等贓款轉匯至詐欺集團成員管領之其他帳戶,藉以隱匿上揭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嗣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良穎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 張家銘 等44人證述相符(見警一卷第11至17頁、警二卷第9至15頁、警三卷第11至13頁、警三卷第15至21頁、偵四卷第21至24頁、偵六卷第9至11頁、偵八卷第9至10頁、警四卷第5至8頁、警五卷第81至82頁、警六卷第9至11頁、警七卷第7至8頁、第57至67頁、第117至120頁、第185至187頁、第231至233頁、第271至277頁、併1警一卷第11至13頁、第47至51頁、併1警二卷第41至43頁、併1偵三卷第21至27頁、併1警三卷第17至24頁、第25至28頁、第31至32頁、併1偵六卷第9至10頁、併1警四卷第61至65頁、併1警四卷第133至139頁、第177至181頁、第247至249頁、第283至286頁、第325至329頁、第361至365頁、第391至392頁、併1警五卷第7至9頁、第11至12頁、第13至15頁、併2他卷第73至77頁、併3警卷第199至203頁、第235至237頁、併3偵二卷第11至14頁、第51至53頁、併4偵卷第53至56頁、併5偵一卷第29至35頁、第37至38頁、併6警卷第165至170頁、併7偵一卷第39至47頁),並有被害人提供之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其他書證等件在卷可稽(詳見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16日生效施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前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是經前揭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關於自白減輕其刑之要件,較修正前嚴格,是修正後之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㈡次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
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本案犯行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針對人頭帳戶案件新增訂獨立處罰之規定,並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自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被告交付上開帳戶時並無此等行為之獨立處罰規定,依前揭刑法第1條所定之「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無從適用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加以處罰。
又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與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之構成要件,及幫助詐欺罪之保護法益,均有不同,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即無新舊法比較問題,併此敘明。
㈢另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㈣經查,被告將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曉谷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用以實施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是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施以助力,且卷內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詐欺集團有何犯意聯絡,依照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
㈤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㈥被告以一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
被害人,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同時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所在而觸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因與業經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㈦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自白涉犯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亦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四、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上開帳戶網路銀行及密碼供詐欺集團使用,除造成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外,並幫助犯罪集團掩飾、隱匿贓款金流,增加司法單位追緝犯罪之困難,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所為實有不該,且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所受損害尚未獲填補,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僅提供犯罪助力,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人,不法罪責內涵應屬較低,再審酌如附表所示各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上開帳戶之金額,兼衡其教育程度、經濟(涉個人隱私,詳卷)、前科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㈠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該條文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絕對義務沒收要件,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即實際管領者),始應沒收。查被告既已將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由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則其對匯入該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管領權,被告又非實際上轉匯之人,且依卷內現有事證,亦查無被告因本案有獲取任何歸屬於被告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本案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之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雖係供犯罪
所用之物,但未經扣案,且該等物品本身不具財產之交易價值,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是否沒收一事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等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俊良、吳協展、陳建州、李家豪、戎婕、范家振移送併辦、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珊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許麗珠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自被告左欄帳戶轉匯金額及匯入帳戶證據名稱及出處1(即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張家銘(未提告,110偵23977)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某日,誘騙張家銘加入「諾盈」投資平台(www.nygcmtwk.com),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家銘聯繫,誘騙張家銘辦理該「諾盈」投資平台會員及帳戶,並佯稱依其指示下單、匯款用以投資美金云云,致張家銘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1日11時5分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5萬元至帳戶000-0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47至48頁)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43頁)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57頁)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一卷第87頁)⑤網路轉帳明細擷取畫面3張(警一卷第65至67頁)⑥被害人張家銘與「NYFX/NYGCM諾盈」客服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警一卷第69至85頁)⑦臺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110年9月17日南崁字第1100002835號函暨所附之被告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之交易明細及申請變更掛失紀錄等(警七卷第17至45頁)110年6月21日11時57分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5萬元至帳戶000-0000000000002(即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2) 徐熒志 (未提告,110偵25157)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4日12時57分許,以交友軟體Cheers軟體暱稱「琪琪」與徐熒志隨機配對聊天,旋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林雅琪 」與徐熒志聯繫,誘騙徐熒志至投資網站名稱「cwg外匯交易所」(www.cwgforextws.com)註冊會員參加虛擬貨幣投資,並向徐熒志佯稱投資時要先匯款新臺幣給投資網站,會在投資網站換成美金儲值投資云云,致徐熒志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ATM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2日18時51分許,匯款3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9萬元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47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49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53頁)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二卷第95頁)⑤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警二卷第57頁)⑥被害人徐熒志與暱稱「琪琪」之人於交友軟體Cheers之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警二卷第59至61頁)⑦被害人徐熒志與暱稱「林雅琪」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警二卷第63至75頁)⑧暱稱「林雅琪」之人之臉書個人主頁擷取畫面3張(警二卷第65頁)⑨暱稱「林雅琪」之人之手機門號及通話紀錄擷取畫面2張(警二卷第71頁)⑩被害人徐熒志與「CWG客服」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警二卷第77至83頁)⑪投資平台「CWG外匯交易所」之網頁擷取畫面1份(警二卷第85至87頁)⑫被害人徐熒志之兆豐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正反面影本1份(警二卷第89至91頁)⑬臺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110年9月17日南崁字第1100002835號函暨所附之被告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之交易明細及申請變更掛失紀錄等(警七卷第17至45頁)110年6月22日18時54分許,匯款3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3(即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3) 陳友志 (提告,111偵645)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以IG及LINE聯繫陳友志,佯稱有一個賺錢管道云云,誘騙陳友志加入XTSGroup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並教其如何操作,致陳友志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ATM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3日18時6分許,匯款2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6萬9千元至帳戶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第45頁)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五福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第49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55頁)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五福四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第169頁)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五福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三卷第171頁)⑥國泰世華銀行ATM交易明細表3紙(警三卷第109頁)⑦投資平台「XTSGroup」之網頁擷取畫面1紙(警三卷第111頁)⑧告訴人陳友志與暱稱「XTS線上客服」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警三卷第113至133頁)⑨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110年7月26日高銀密灣內字第1000000050號函稿暨所附之被告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6月1日至110年7月1日之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63至181頁)110年6月23日18時11分許,匯款1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110年6月23日18時14分許,匯款2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9萬1千元至帳戶000-00000000*4(即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4) 吳淑文 (提告,111偵645)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嗣吳淑文於110年6月22日點選該廣告上連結而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Adam.K」聯繫,詐欺集團成員旋介紹投資軟體予吳淑文,佯稱可幫其代操作獲利及須支付佣金云云,致吳淑文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匯款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3日18時44分許,匯款3萬2,595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7萬7千元至帳戶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第59至61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第65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79頁)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三卷第177頁)⑤網路轉帳明細擷取畫面2紙(警三卷第137頁)⑥告訴人吳淑文與暱稱「Adam.K」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警三卷第137頁)⑦告訴人吳淑文與暱稱「BODA客服中心」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警三卷第138至141頁)⑧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110年7月26日高銀密灣內字第1000000050號函稿暨所附之被告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6月1日至110年7月1日之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63至181頁)110年6月24日18時45分許,匯款4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5(即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5) 張美嬌 (提告,111偵795)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0日17時59分許,撥打電話予張美嬌,假冒張美嬌兒子 劉庭旭 ,要求張美嬌加LINE聯絡,佯稱其跟別人進藍芽耳機的貨,要求張美嬌匯款云云,致張美嬌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臨櫃轉帳匯款方式,以劉庭旭明義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2日15時22分許,匯款200萬元至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5時27分,應予更正)轉匯200萬元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四卷第27至28頁)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2份(偵四卷第29至30頁)③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話紀錄翻拍畫面1紙(偵四卷第33頁)④告訴人張美嬌與暱稱「一)旭」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份(偵四卷第33至36頁)⑤告訴人張美嬌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四卷第37頁)⑥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紙(偵四卷第39頁)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1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67474號函暨所附之被告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09年1月1日至110年7月20日之交易明細(偵四卷第45至83頁)6(即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6) 廖子淵 (提告,111偵796)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6日10時26分許,以交友軟體PGTalk軟體暱稱「 小莉 」與廖子淵認識,旋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詩如」與廖子淵聯繫,誘騙廖子淵至蜂巢投資網站投資,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廖子淵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1日12時34分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10萬元至帳戶000-0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六卷第21至23頁)②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六卷第13頁)③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六卷第15頁)④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六卷第35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六卷第51至53頁)⑥告訴人廖子淵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網站頁面等翻拍畫面1份(偵六卷第73頁)⑦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畫面3紙(偵六卷第79至81頁)⑧臺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110年9月17日南崁字第1100002835號函暨所附之被告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之交易明細及申請變更掛失紀錄等(警七卷第17至45頁)110年6月21日12時35分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110年6月22日21時56分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5萬元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7(即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7) 任子杰 (提告,111偵797)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與任子杰聯繫,誘騙任子杰至AETO投資網站投資,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任子杰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2日14時許,匯款3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3萬元至帳戶000-000000000000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八卷第49頁)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八卷第51頁)③臺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110年9月17日南崁字第1100002835號函暨所附之被告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之交易明細及申請變更掛失紀錄等(警七卷第17至45頁)8(即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8) 何昱志 (提告,111偵2348)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7日17時許,以IG及LINE聯繫何昱志,誘騙何昱志至網站名稱XTS(網址:coinbase.xts.group)投資虛擬貨幣,佯稱匯款進入他們的帳戶來進行投資云云,致何昱志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3日13時51分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5萬5千元至帳戶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四卷第43至44頁)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第45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四卷第49頁)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四卷第71頁)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四卷第73頁)⑥網路轉帳明細擷取畫面3紙(警四卷第20至22頁)⑦告訴人何昱志與暱稱「聖毅」、「 龔世豐 」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警四卷第23至32頁、42頁)⑧告訴人何昱志與「XTS線上客服」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警四卷第33至42頁)⑨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110年7月26日高銀密灣內字第1000000050號函稿暨所附之被告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6月1日至110年7月1日之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63至181頁)110年6月23日13時55分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5萬元至帳戶000-00000000*110年6月23日13時59分許,匯款4萬6,320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4萬7千元至帳戶000-00000000*9(即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9) 張容芳 (提告,111偵3135)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快速賺錢廣告,嗣張容芳於110年6月20日點選該廣告上連結而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佯稱快速獲利須先匯款投資云云,致張容芳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3日某時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9萬7千元至帳戶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五卷第99至100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五卷第83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五卷第85頁)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91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五卷第93至97頁)⑥網路轉帳明細擷取畫面1份(警五卷第101至102頁)⑦告訴人張容芳與「AI智能造利系統」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警五卷第102至106頁)⑧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110年7月26日高銀密灣內字第1000000050號函稿暨所附之被告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6月1日至110年7月1日之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63至181頁)110年6月23日某時許,匯款1萬8千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6萬7千元至帳戶000-00000000*10(即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0) 陳泳翰 (提告,111偵6182)詐欺集團成員在網站名稱Hotforex(www.hotforesfor.com)刊登投資資訊,適陳泳翰於110年6月8日21時30分許看到上開網站,即與詐欺集團成員所偽裝之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佯稱網站係以臺幣換算美金操作云云,致陳泳翰陷於錯誤,於右所示時間,以ATM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1日19時35分許,匯款3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應予更正)轉匯13萬元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楊梅 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六卷第17頁)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六卷第19頁)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23頁)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六卷第25頁)⑤告訴人陳泳翰之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警六卷第43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110年9月17日南崁字第1100002835號函暨所附之被告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之交易明細及申請變更掛失紀錄等(警七卷第17至45頁)11(即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1) 黃榮甲 (提告,111偵6306)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6日10時許,以交友軟體SAYHI暱稱「珍珠奶茶」與黃榮甲認識,旋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榮甲聯繫,誘騙黃榮甲至capital外匯交易所(www.capitalforestws.com)投資,佯稱帶其投資外匯生意云云,致黃榮甲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ATM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2日12時23分許,匯款3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3萬元至帳戶000-0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七卷第69頁)②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七卷第71頁)③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七卷第73頁)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七卷第75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七卷第91頁)⑥告訴人黃榮甲與暱稱「珍珠奶茶」之人於交友軟體SAYHI之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份(警七卷第95頁)⑦告訴人黃榮甲與暱稱「限定珍珠奶茶」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個人大頭貼等翻拍畫面1份(警七卷第97至99頁、第103至107頁)⑧「Capital客服」之LINE大頭貼及網頁翻拍畫面1紙(警七卷第99頁、105頁)⑨告訴人黃榮甲之郵政存簿儲金簿翻拍畫面1紙(警七卷第101頁)⑩告訴人黃榮甲與「Capital客服」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份(警七卷第101至103頁)⑪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畫面1紙(警七卷第109頁)⑫臺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110年9月17日南崁字第1100002835號函暨所附之被告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之交易明細及申請變更掛失紀錄等(警七卷第17至45頁)12(即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吳瓊忠 (提告,111偵6306)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與吳瓊忠認識,誘騙吳瓊忠至CWG網站投資,旋詐欺集團成員所偽裝之CWG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吳瓊忠聯繫,佯稱儲值要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吳瓊忠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ATM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2日10時33分許,匯款3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2萬9千元至帳戶000-0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七卷第135至137頁)②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草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七卷第139頁)③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草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七卷第179頁)④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草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七卷第181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七卷第145至147頁)⑥告訴人吳瓊忠與「CWG客服」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警七卷第123至130頁)⑦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警七卷第131至133頁)⑧台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警七卷第133頁)⑨告訴人吳瓊忠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台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七卷第165至171頁)⑩證人陳麵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七卷第173至177頁)⑪臺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110年9月17日南崁字第1100002835號函暨所附之被告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之交易明細及申請變更掛失紀錄等(警七卷第17至45頁)110年6月22日10時48分許,匯款1萬5千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1萬5千元至帳戶000-000000000000110年6月22日22時44分許,匯款3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3萬元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13(即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3) 楊恒彰 (提告,111偵6306)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與楊恒彰認識,誘騙楊恒彰至蜂巢投資平台,旋詐欺集團成員所偽裝之蜂巢客服以通訊軟體LINE與楊恒彰聯繫,佯稱代操作該投資平台及獲利云云,致楊恒彰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ATM轉帳及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2日14時41分許,匯款6千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6千元至帳戶000-0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七卷第195至196頁)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七卷第197頁)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七卷第203頁)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七卷第207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七卷第217頁)⑥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畫面1紙(警七卷第191頁)⑦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畫面1紙(警七卷第191頁)⑧投資平台之網頁翻拍畫面1紙(警七卷第192頁)⑨臺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110年9月17日南崁字第1100002835號函暨所附之被告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之交易明細及申請變更掛失紀錄等(警七卷第17至45頁)110年6月22日16時14分許,匯款1萬5千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1萬5千元至帳戶000-00000000000014(即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4) 陳正堂 (提告,111偵6306)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8日誘騙陳正堂前往HotForeX外匯投資平台投資,旋詐欺集團成員所偽裝之客服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正堂聯繫,佯稱提供匯款帳號方式入金云云,致陳正堂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ATM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1日17時24分許,匯款1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1萬元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七卷第235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七卷第237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七卷第247頁)④告訴人陳正堂與「HotforeX客服」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份(警七卷第257至261頁)⑤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表1紙(警七卷第263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110年9月17日南崁字第1100002835號函暨所附之被告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之交易明細及申請變更掛失紀錄等(警七卷第17至45頁)15(即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5) 林威谷 (提告,111偵6306)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以暱稱「 林香秀 」與林威谷認識,即誘騙林威谷至網站名稱「YDE遠大」稱可以投資外匯賺價差,旋詐欺集團成員所偽裝之客服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威谷聯繫,佯稱投入新臺幣30萬元可以升級VIP會員免扣除10%手續費,其投資帳號因操作錯誤遭封鎖,須投入15萬元保證金解鎖云云,致林威谷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ATM及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2日13時44分許,匯款9千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8千元至帳戶000-0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七卷第281頁)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七卷第283頁)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七卷第365頁)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七卷第367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七卷第349至351頁)⑥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畫面1紙(警七卷第303頁)⑦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畫面1紙(警七卷第305頁)⑧臺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110年9月17日南崁字第1100002835號函暨所附之被告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之交易明細及申請變更掛失紀錄等(警七卷第17至45頁)110年6月22日22時49分許,匯款3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3萬元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16(即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6) 沈祐生 (提告,111偵6578)詐欺集團成員於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12時許,以交友軟體暱稱「 莉莉 」與沈祐生聊天,旋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李莉青 」與沈祐生聯繫,誘騙沈祐生至外匯操作網站exnes(www.exnesforestws.com),並教其如何操作,佯稱先去exnes辦帳號,加exnes客服的LINE,exnes客服會提供1組銀行帳戶供其儲值云云,致沈祐生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1日14時17分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5萬元至帳戶000-0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八卷第31至32頁)②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39頁)③網路轉帳明細擷取畫面1紙(警八卷第48頁)④告訴人沈祐生之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警八卷第49頁)⑤告訴人沈祐生與暱稱「莉莉」之人於交友軟體乾杯之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警八卷第51至55頁)⑥告訴人沈祐生與「exnes客服」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警八卷第57至63頁)⑦告訴人沈祐生與暱稱「李莉青」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個人大頭貼照片擷取畫面1份(警八卷第49頁、第65至67頁)⑧臺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110年9月17日南崁字第1100002835號函暨所附之被告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之交易明細及申請變更掛失紀錄等(警七卷第17至45頁)17(即併辦1附表編號1) 蔣守萱 (提告,111偵7940)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設立網站(2021快速網賺關鍵,網址richspeaddream.com),適蔣守萱點選該網站LINE諮詢後即加入LINE群組(<<滑>>宅經濟簡單收入),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MR.蕭」與蔣守萱聯繫,誘騙蔣守萱至詐騙集團設立之投資平台(CUW)註冊帳號儲值,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蔣守萱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3日15時29分許,匯款4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4萬6千元至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1警一卷第15至16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1警一卷第19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1警一卷第43頁)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1警一卷第45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1警一卷第21頁)⑥投資網站頁面翻拍畫面1紙(併1警一卷第27頁)⑦「《滑》宅經濟簡單收入」群組、暱稱「MR.蕭」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個人主頁翻拍畫面1份(併1警一卷第27至29頁)⑧告訴人蔣守萱與「CUW客服」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份(併1警一卷第29至35頁)⑨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畫面1紙(併1警一卷第37頁)⑩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110年8月11日高銀密灣內字第1100004299號函暨所附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月24日至110年6月23日之交易明細等(併1警一卷第77至95頁)18(即併辦1附表編號2) 陳聖純 (提告,111偵7940)陳聖純於110年6月20日以電腦搜尋「被動收入」,透過不知名網頁連結至LINE群組「簡單職務收入」,旋詐欺集團成員即在該群組佯稱有開發指數分析系統可以輕鬆獲利云云,並以LINE暱稱「 盧智凱 」與陳聖純聯繫如何儲值,致陳聖純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ATM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3日18時9分許,匯款2萬8千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6萬9千元至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1警一卷第53頁)②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1警一卷第55頁)③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1警一卷第71頁)④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1警一卷第73頁)⑤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併1警一卷第23頁)⑥告訴人陳聖純與「簡單職務輕鬆收入」群組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個人主頁翻拍畫面1份(併1警一卷第57至59頁)⑦告訴人陳聖純與暱稱「盧智凱」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個人主頁等翻拍畫面1份(併1警一卷第60至65頁)⑧告訴人陳聖純與「FUSION客服中心」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個人主頁翻拍畫面1份(併1警一卷第66至70頁)⑨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110年8月11日高銀密灣內字第1100004299號函暨所附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月24日至110年6月23日之交易明細等(併1警一卷第77至95頁)19(即併辦1附表編號3) 鐘信雄 (提告,111偵9535)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日透過臉書與鐘信雄認識,旋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思思」與鐘信雄聯繫,佯稱急需用錢、需生活費云云,致鐘信雄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ATM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2日21時17分許,匯款1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1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1警二卷第49至50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1警二卷第45頁)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1警二卷第47頁)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1警二卷第57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1警二卷第87頁)⑥告訴人鐘信雄提供 鐘文遠梧棲大庄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1紙(併1警二卷第129頁)⑦告訴人鐘信雄與暱稱「思思」之人之臉書個人檔案、通訊軟體LINE及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等翻拍畫面1份(併1警二卷第135至136頁、第144至150頁)⑧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畫面1紙(併1警二卷第142頁)⑨臺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110年9月17日南崁字第1100002825號函暨所附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自109年12月22日至110年6月22日交易明細及印鑑變更等資料(併1偵三卷第93、99至127頁)20(即併辦1附表編號4) 張軒愷 (提告,111偵9811)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9日,以社群軟體Tinder與張軒愷認識,旋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淑珍 」與張軒愷聯繫,誘騙張軒愷至詐欺集團設立之諾盈投資網站(網址https://www.nygcmtwk.com/index/index/index/token/9438Z00000Z00Z00d2d10f2fc0db1000.html)註冊會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張軒愷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2日22時18分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5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1偵三卷第89至91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1偵三卷第71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1偵三卷第87頁)④告訴人張軒愷與暱稱「淑珍」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併1偵三卷第31頁)⑤告訴人張軒愷提供之手機備忘錄頁面擷取畫面1紙(併1偵三卷第33頁)⑥告訴人張軒愷與暱稱「NYFX/NYGCM諾盈」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併1偵三卷第35至47頁)⑦網路轉帳明細擷取畫面2紙(併1偵三卷第53頁)⑧告訴人張軒愷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併1偵三卷第55頁)⑨臺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110年9月17日南崁字第1100002825號函暨所附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自109年12月22日至110年6月22日交易明細及印鑑變更等資料(併1偵三卷第93、99至127頁)110年6月22日22時42分許,匯款4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5萬2千元至000-0000000000000021(即併辦1附表編號5) 黃馨儀 (提告,111偵10163)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張貼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之廣告,適黃馨儀於110年6月22日15時許,點選該廣告後即被導引與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之LINE暱稱「Marco」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再誘騙黃馨儀至詐欺集團設立之虛擬貨幣網路平台(BCIOMT投資機構,網址https://www.bcioms.com)申請帳號,佯稱保證獲利,操作全保本,可以成功提領現金出來云云,致黃馨儀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3日13時23分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7萬5千元、3萬5千元至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1警三卷第123頁)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1警三卷第125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1警三卷第127頁)④告訴人黃馨儀與暱稱「Marco」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個人主頁等擷取畫面1份(併1警三卷第61至100頁)⑤告訴人黃馨儀與「MCF客服中心」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個人主頁等擷取畫面1份(併1警三卷第100至112頁)⑥「速益月賺無限」群組主頁等擷取畫面1份(併1警三卷第112至113頁)⑦投資平台網路連結擷取畫面1紙(併1警三卷第113頁)⑧網路轉帳頁面擷取畫面2紙(併1警三卷第114至115頁)⑨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110年8月11日高銀密灣內字第1100004299號函暨所附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月24日至110年6月23日之交易明細等(併1警一卷第77至95頁)110年6月23日13時24分許,匯款3萬5千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22(即併辦1附表編號6) 吳孟蓉 (提告,111偵10163)吳孟蓉於110年6月22日以電腦搜尋「手機賺錢」,透過「金馬任務系統」投資平台網頁連結與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之LINE暱稱「 林信穎 」聯繫,旋詐欺集團成員再誘騙吳孟蓉至詐欺集團設立之網路平台(群益數位,網址https://capital588.com)註冊帳號,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吳孟蓉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3日13時39分許,匯款3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6萬元至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1警三卷第135至136頁)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1警三卷第137頁)③網路轉帳明細擷取畫面2紙(併1警三卷第131頁)④告訴人吳孟蓉與暱稱「林信穎」、「群益數位服務中心」、⑤「金馬任務收益」等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併1警三卷第131至133頁)⑥投資平台「金馬任務收益」之網頁擷取畫面1紙(併1警三卷第133頁)⑦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110年8月11日高銀密灣內字第1100004299號函暨所附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月24日至110年6月23日之交易明細等(併1警一卷第77至95頁)110年6月23日13時42分許,匯款2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23(即併辦1附表編號7) 陳姿螢 (提告,111偵10163)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張貼「全民智賺」廣告,適陳姿螢於110年6月21日15時許,點選該廣告後即被導引與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之LINE暱稱「Adam.K」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再誘騙黃馨儀至詐欺集團設立之網路平台(BODA經融平台,網址bodain.com/#/lobby/disclaimer)註冊帳號,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姿螢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3日15時17分許,匯款2萬4千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7萬4千元至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綠紀錄表(併1警三卷第187頁)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1警三卷第189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1警三卷第193頁)④告訴人陳姿螢之國泰世華銀行嘉義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併1警三卷第147至149頁)⑤網路轉帳明細擷取畫面1紙(併1警三卷第151頁)⑥投資平台「BODA」之網站頁面擷取畫面1份(併1警三卷第153至159頁)⑦投資平台「全民智賺」之通訊軟體LINE之聊天室頁面擷取畫面1份(併1警三卷第161頁)⑧告訴人陳姿螢與暱稱「Adam.K」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併1警三卷第163至173頁、第185頁)⑨告訴人陳姿螢與「BODA客服」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併1警三卷第175至185頁)⑩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110年8月11日高銀密灣內字第1100004299號函暨所附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月24日至110年6月23日之交易明細等(併1警一卷第77至95頁)24(即併辦1附表編號8) 王至勤 (提告,111偵11679)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12時許,在交友網站以暱稱「 陳筱芳 」與王至勤認識,旋以通訊軟體LINE與王至勤聯繫,誘騙王至勤至詐欺集團設立之網站平台註冊,佯稱可在該平台進行投資操盤獲利云云,致王至勤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1日14時27分許,匯款12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12萬元至000-0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1偵六卷第11至12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1偵六卷第17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1偵六卷第67頁)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1偵六卷第69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1偵六卷第19頁)⑥告訴人王至勤與暱稱「陳筱芳」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交友軟體個人主頁等擷取畫面1份(併1偵六卷第33、35、37、39、41、43頁)⑦投資平台「裕融國際外匯交易所」之網站頁面翻拍畫面1紙(併1偵六卷第45頁)⑧告訴人王至勤與暱稱「CCWang」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併1偵六卷第47、49頁)⑨網路轉帳頁面擷取畫面1紙(併1偵六卷第53頁)⑩告訴人王至勤與「裕融國際客服」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併1偵六卷第63、65頁)⑪告訴人王至勤之國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頁面翻拍畫面1份(併1偵六卷第59、61頁)⑫臺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110年9月17日南崁字第1100002825號函暨所附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自109年12月22日至110年6月22日交易明細及印鑑變更等資料(併1偵三卷第93、99至127頁)25(即併辦1附表編號9) 李佳承 (提告,111偵13315)李佳承於110年6月21日追蹤1名IG網紅「21xuan_」,該網紅即以LINE暱稱「apple」與李佳承聯繫,誘騙李佳承至詐欺集團設立之網站平台(網址https://coinbase.xts.gyoup/)註冊帳號,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與李佳承聯繫,佯稱可操作該系統獲利云云,致李佳承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ATM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3日16時16分許,匯款5千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4萬元至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1警四卷第67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1警四卷第69頁)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1警四卷第129頁)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1警四卷第131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1警四卷第85至89頁)⑥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併1警四卷第73頁)⑦告訴人李佳承與帳號「21xuan_」之人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及個人主頁擷取畫面1份(併1警四卷第91至93頁)⑧告訴人李佳承與暱稱「apple」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併1警四卷第93至103頁)⑨告訴人李佳承與「XTS線上客服」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併1警四卷第105至107頁)⑩告訴人李佳承與群組「qk1658已申請」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併1警四卷第109至117頁)⑪告訴人李佳承與暱稱「聖-毅」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併1警四卷第119至125頁)⑫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110年8月11日高銀密灣內字第1100004299號函暨所附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月24日至110年6月23日之交易明細等(併1警一卷第77至95頁)26(即併辦1附表編號10) 黃鈺洸 (未提告,111偵13315)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13時49分,以IG暱稱 小潔 傳訊息給黃鈺洸,旋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潔」與黃鈺洸聯繫,誘騙黃鈺洸至詐欺集團設立之投資網站平台(「樂盈」網址http://a015.leying168.com、「XTSGroupLimited」網址http://coinbase.xts.group)註冊會員,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黃鈺洸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1日19時16分許,匯款3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3萬元至000-00000000*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1警四卷第153頁)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1警四卷第169頁)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陳報單(併1警四卷第171頁)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1警四卷第173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1警四卷第163頁)⑥網路轉帳明細擷取畫面3紙(併1警四卷第143頁、149頁)⑦暱稱「小潔」、「 許芸芸 」之人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個人主頁擷取畫面1份(併1警四卷第147頁)⑧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110年8月11日高銀密灣內字第1100004299號函暨所附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月24日至110年6月23日之交易明細等(併1警一卷第77至95頁)110年6月22日16時21分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5萬元、8萬元至000-00000000*110年6月22日16時22分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27(即併辦1附表編號11) 林子皇 (未提告,111偵13315)詐欺集團成員在YOUTUBE上刊登廣告連結,適林子皇於110年6月15日在觀看YOUTUBE點選該連結後即被導引與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之LINE暱稱「王者歸來」、「鑫悅娛樂城」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即佯稱該線上娛樂城的遊戲可以賺取獎金,要先儲值才能獲利云云,致林子皇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2日19時32分許,匯款27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27萬元至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1警四卷第183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1警四卷第185頁)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1警四卷第241頁)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1警四卷第243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1警四卷第187頁、201至215頁)⑥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紙(併1警四卷第191頁)⑦告訴人林子皇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併1警四卷第193至195頁)⑧告訴人林子皇與「王者歸來」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併1警四卷第197至198頁)⑨告訴人林子皇與「鑫悅娛樂城」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併1警四卷第199頁)⑩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110年8月11日高銀密灣內字第1100004299號函暨所附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月24日至110年6月23日之交易明細等(併1警一卷第77至95頁)28(即併辦1附表編號12) 曾思涵 (提告,111偵13315)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刊登號稱穩賺不賠之投資平台連結,適曾思涵於110年6月23日點選該連結後即被導引與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之LINE暱稱「RWIX客服中心」、「PanlLee」聯繫,誘騙曾思涵至詐欺集團設立之投資平台註冊帳號,旋即佯稱要幫其操作投資云云,致曾思涵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3日16時24分許,匯款5千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5千元至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1警四卷第251頁)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1警四卷第253頁)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陳報單(併1警四卷第275頁)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1警四卷第277頁)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1警四卷第279頁)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1警四卷第273頁)⑦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畫面1紙(併1警四卷第261頁)⑧告訴人曾思涵與「RWIX客服中心」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份(併1警四卷第263至265頁)⑨暱稱「PaulLee」之人之LINE個人主頁翻拍畫面1紙(併1警四卷第263頁)⑩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110年8月11日高銀密灣內字第1100004299號函暨所附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月24日至110年6月23日之交易明細等(併1警一卷第77至95頁)29(即併辦1附表編號13) 趙呈瑜 (提告,111偵13315)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張貼「代收博弈案」網站連結,適趙呈瑜於110年6月23日,點選該連結後即被導引與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之LINE暱稱「Adam.K」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再誘騙趙呈瑜至詐欺集團設立之網路平台(BODA,網址bodain.com)註冊帳號,佯稱可代操獲利云云,致趙呈瑜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3日18時59分許,匯款5千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5千元至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1警四卷第310頁)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楠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1警四卷第311頁)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楠西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1警四卷第321頁)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楠西分駐所陳報單(併1警四卷第323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1警四卷第320頁)⑥投資平台「BODA」之網站頁面擷取畫面1份(併1警四卷第287至288頁)⑦告訴人趙呈瑜與暱稱「Adam.K」之人、「BODA客服中心」、「每日任務收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併1警四卷第289至309頁)⑧網路轉帳明細擷取畫面1紙(併1警四卷第291頁)⑨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110年8月11日高銀密灣內字第1100004299號函暨所附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月24日至110年6月23日之交易明細等(併1警一卷第77至95頁)30(即併辦1附表編號14) 謝書予 (提告,111偵13315)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刊登「金馬任務系統」投資官方LINE帳號連結,適謝書予於110年6月23日點選該連結後即與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之LINE暱稱「林信穎」聯繫,旋詐欺集團成員即誘騙謝書予至詐欺集團設立之網路平台(群益數位)註冊帳號,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謝書予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3日12時25分許,匯款5千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3萬5千元至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1警四卷第343頁)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1警四卷第344頁)③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陳報單(併1警四卷第356頁)④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1警四卷第357頁)⑤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1警四卷第358頁)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1警四卷第349頁)⑦投資平台「金馬任務收益」之通訊軟體LINE之聊天室頁面翻拍畫面1份(併1警四卷第331頁)⑧告訴人謝書予與暱稱「林信穎」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份(併1警四卷第332、334至335頁)⑨告訴人謝書予與「群益數位服務中心」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個人主頁翻拍畫面1份(併1警四卷第332、334至338頁、341至342頁)⑩投資平台「HKOBD」之網站頁面翻拍畫面1份(併1警四卷第333頁)⑪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畫面1紙(併1警四卷第339頁)⑫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110年8月11日高銀密灣內字第1100004299號函暨所附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月24日至110年6月23日之交易明細等(併1警一卷第77至95頁)31(即併辦1附表編號15) 李沛昇 (提告,111偵13315)詐欺集團成員在IG上刊登文章內容表示只有投資1次就會有獲利,適李沛昇於110年6月14日21時59分許,點選該連結後即被導引與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之LINE暱稱「Wife」聯繫,誘騙李沛昇至詐欺集團設立之投資平台(「coinbase」,網址http://coinbase.xts.group)註冊帳號儲值,旋即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李沛昇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1日18時8分許,匯款1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4萬元至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1警四卷第366頁)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1警四卷第367頁)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1警四卷第387頁)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1警四卷第388頁)⑤告訴人李沛昇與「XTS線上客服」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併1警四卷第373至385頁)⑥網路轉帳明細擷取畫面1紙(併1警四卷第381頁)⑦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110年8月11日高銀密灣內字第1100004299號函暨所附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月24日至110年6月23日之交易明細等(併1警一卷第77至95頁)32(即併辦1附表編號16) 劉書宏 (提告,111偵13315)詐欺集團成員以IG暱稱「晴」與劉書宏交友聊天,旋以通訊軟體LINE與劉書宏聯繫,誘騙劉書宏至詐欺集團設立之投資網站平台(網站名稱:XTS,網址http://coinbase.xts.group)註冊投資,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劉書宏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2日15時7分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5萬元至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1警四卷第396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1警四卷第397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1警四卷第425頁)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1警四卷第426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1警四卷第406至407頁)⑥暱稱「靖」之人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之個人檔案頁面擷取畫面1份(併1警四卷第393頁)⑦網路轉帳頁面擷取畫面8紙(併1警四卷第394至395頁)⑧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110年8月11日高銀密灣內字第1100004299號函暨所附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月24日至110年6月23日之交易明細等(併1警一卷第77至95頁)110年6月22日15時33分許,匯款3萬4千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32萬6千元至000-00000000*110年6月22日某時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7萬2千元至000-00000000*110年6月22日某時許,匯款2萬2千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110年6月23日15時54分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18萬3千元至000-00000000*110年6月23日15時55分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110年6月23日15時58分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110年6月23日15時59分許,匯款2萬2,744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33(即併辦1附表編號17) 胡銘芫 (提告,111偵13821)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之前某時,以拍拖交友軟體與胡銘芫認識,旋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夕怡」、「 陳欣妍 」與胡銘芫聯繫,誘騙胡銘芫至詐欺集團設立之投資平台網站(網站名稱CWG,網址https://www.cwgforextws.com/及網站名稱LCG資本,網址https://www.lcgmarketw.com/)註冊會員,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胡銘芫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1日14時40分許,匯款30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30萬3千元至000-0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1警五卷第19至20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1警五卷第26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1警五卷第42至45頁)④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併1警五卷第81頁)⑤告訴人胡銘芫與暱稱「夕怡」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譯文1份(併1警五卷第87至111頁)⑥告訴人胡銘芫與暱稱「陳欣妍」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譯文1份(併1警五卷第113至116頁)⑦告訴人胡銘芫與「CWG客服」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譯文1份(併1警五卷第117至118頁)⑧告訴人胡銘芫與「LCG在線客服」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譯文1份(併1警五卷第119至121頁)⑨投資平台「LCG資本」、「CWG」之網頁擷取畫面1份(併1警五卷第113頁、117頁)⑩臺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110年9月17日南崁字第1100002825號函暨所附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自109年12月22日至110年6月22日交易明細及印鑑變更等資料(併1偵三卷第93、99至127頁)34(即併辦1附表編號18) 黃育民 (提告,111偵13821)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6日之前某時,撥打電話與黃育民聯繫,誘騙黃育民至詐欺集團設立之投資平台網站(網址cwgforextws.com)註冊會員,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黃育民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1日11時42分許,匯款3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27萬元至000-0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1警五卷第49至50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1警五卷第60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1警五卷第61至62頁)④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畫面3紙(併1警五卷第125頁、129頁、131頁)⑤臺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110年9月17日南崁字第1100002825號函暨所附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自109年12月22日至110年6月22日交易明細及印鑑變更等資料(併1偵三卷第93、99至127頁)110年6月21日11時55分許,匯款3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53分許,應予更正)轉匯3萬元至000-000000000000110年6月21日12時48分許,匯款3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3萬元至000-00000000000035(即併辦1附表編號19) 高進登 (配偶 黃士芬 提告,111偵13821)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之前某時(併辦意旨書誤載成6月13日,應予更正),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許嘉芸 」與高進登聯繫,佯稱借款云云,致高進登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1日12時53分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5萬元至000-0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1警五卷第67至69頁)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1警五卷第75頁)③告訴人高進登與暱稱「許嘉芸」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併1警五卷第133至142頁)④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併1警五卷第145頁)⑤臺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110年9月17日南崁字第1100002825號函暨所附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自109年12月22日至110年6月22日交易明細及印鑑變更等資料(併1偵三卷第93、99至127頁)36(即併辦2) 陳莞玥 (提告,111偵16912)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IG暱稱「心彤」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包你發線上客服」與陳莞玥聯繫,佯稱投資「包你發娛樂平台」可賺錢云云,致陳莞玥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ATM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2日14時53分,匯款1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1萬元至000-0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2他卷第147頁)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2他卷第153頁)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2他卷第169頁)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2他卷第171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2他卷第165頁)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表翻拍畫面(併2他卷第79頁)⑥告訴人陳莞玥與暱稱「包你發線上客服」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併2他卷第83頁)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111年5月28日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1688700號函暨所附員警職務報告1份(併2他卷第193至195頁)⑧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111年1月20日高銀密灣內字第1110100274號函暨所附之被告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6月1日至110年10月30日止之交易明細(併2他卷第89至110頁)37(即併辦3附表編號1) 賴宗本 (提告,111偵1743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7日21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聖、毅」向賴宗本佯稱:可代投資「XAUT」虛擬貨幣云云,致賴宗本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1日15時31分,匯款16萬1,880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16萬1千元至000-000000000000①告訴人賴宗本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份(併3警卷第207至219頁)②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畫面1份(併3警卷第209頁)③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111年1月20日高銀密灣內字第1110100274號函暨所附之被告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6月1日至110年10月30日止之交易明細(併2他卷第89至110頁)38(即併辦3附表編號2) 陳帥蘋 (提告,111偵17434)(併辦意旨書誤載為 陳帥頻 ,應予更正)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設立網站(2021快速網賺關鍵,網址richspeaddream.com),適陳帥蘋點選該網站LINE諮詢後即加入LINE群組(<<滑>>宅經濟簡單收入),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MR.蕭」與陳帥蘋聯繫,誘騙陳帥蘋至詐騙集團設立之投資平台(CUW)註冊帳號儲值,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陳帥蘋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ATM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1日17時19分,匯款8千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8萬8千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①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表翻拍畫面1份(併3警卷第243至245頁)②「2021快速網賺關鍵」網頁及暱稱「MR.蕭」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個人主頁翻拍畫面1份(併3警卷第249頁)③告訴人陳帥蘋與暱稱「《滑》宅經濟簡單收入」群組、及「CUW客服」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份(併3警卷第249至251頁)④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111年1月20日高銀密灣內字第1110100274號函暨所附之被告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6月1日至110年10月30日止之交易明細(併2他卷第89至110頁)110年6月21日17時22分,匯款3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6萬元至000-000000000000110年6月23日18時28分,匯款2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2萬元至000-00000000000039(即併辦3附表編號3) 王彥勻 (提告,111偵23398)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0日之前某時,在社群軟體IG上刊登育茗網路貨幣投資訊息,適王彥勻於110年6月10日某時許上網瀏覽,點選該連結後即被導引與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之LINE暱稱「御勳」聯繫,誘騙王彥勻至詐欺集團設立之育茗投資網站,佯稱投資網路貨幣繳交資金云云,致王彥勻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3日15時44分,匯款2萬9,200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2萬8千元至000-0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3偵二卷第15至16頁)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3偵二卷第17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3偵二卷第19頁)④告訴人王彥勻提供之匯款明細(併3偵二卷第41頁)⑤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畫面1份(併3偵二卷第48頁)⑥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111年1月20日高銀密灣內字第1110100274號函暨所附之被告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6月1日至110年10月30日止之交易明細(併2他卷第89至110頁)40(即併辦3附表編號4) 陳德勝 (原名 陳思越 )(提告,111偵23398)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奧汀娛樂城」、「尖峰創造者」向陳德勝佯稱:參與博奕遊戲保證獲利云云,致陳德勝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2日13時58分,匯款13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13萬元至000-0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3偵二卷第55至56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3偵二卷第57頁)③暱稱「奧汀數位娛樂」、「尖峰創造者BEE」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個人主頁擷取畫面1份(併3偵二卷第77至79頁)④告訴人陳德勝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擷取畫面1份(併3偵二卷第81頁)⑤告訴人陳德勝之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併3偵二卷第83頁)⑥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111年1月20日高銀密灣內字第1110100274號函暨所附之被告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6月1日至110年10月30日止之交易明細(併2他卷第89至110頁)41(即併辦4) 吳紫昀 (提告,桃檢111偵41059)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8時47分前某時許,在Youtube刊登廣告連結,適吳紫昀於110年5月26日18時47分許上網瀏覽,點選該連結後即被導引與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之LINE暱稱「PAULEE」、「RWIX客服中心」聯繫,誘騙吳紫昀至詐欺集團設立之元大娛樂城平台,佯稱儲值後可賺取價差云云,致吳紫昀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3日19時10分,匯款2萬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3萬元至000-00000000*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陳報單(併4偵卷第45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4偵卷第71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4偵卷第79頁)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4偵卷第81頁)⑤告訴人吳紫昀與暱稱「PaulLee」、「RWIX客服中心」等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併4偵卷第83至99頁)⑥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畫面1份(併4偵卷第93頁)⑦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111年1月20日高銀密灣內字第1110100274號函暨所附之被告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6月1日至110年10月30日止之交易明細(併2他卷第89至110頁)42(即併辦5) 蔡宗仁 (提告,桃檢111偵31591)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3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OMI與蔡宗仁認識,旋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佳姚 」與蔡宗仁聯繫,誘騙蔡宗仁至詐欺集團設立之匯萊賽投資APP加入會員,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蔡宗仁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ATM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1日21時22分,匯款3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8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5偵一卷第39至40頁)②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5偵一卷第107頁)③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5偵一卷第201頁)④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5偵一卷第202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5偵一卷第108頁)⑥告訴人蔡宗仁提供之匯款明細(併5偵一卷第159頁)⑦告訴人蔡宗仁之台灣中小企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併5偵一卷第163至166頁)⑧告訴人蔡宗仁與暱稱「匯萊賽服務」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個人主頁等擷取畫面1份(併5偵一卷第169至174頁)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併5偵一卷第186頁)⑩告訴人蔡宗仁與暱稱「佳姚」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個人主頁等擷取畫面1份(併5偵一卷第197頁)⑪交友軟體「OMI」及投資平台「歐萊賽」之網站頁面擷取畫面1份(併5偵一卷第198至199頁)⑫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年9月23日總集作查字第1100001726號函暨所附之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5月20日至110年9月21日止之交易明細(併5偵一卷第227至243頁)110年6月22日18時59分,匯款3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9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43(即併辦6) 蔡孟騏 (提告,111偵3320)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G帳號「xiaoling.21」與蔡孟騏交友聊天,旋以通訊軟體LINE與蔡孟騏聯繫,誘騙蔡孟騏加入LINE群組付費觀看成人影片及免費交友頻道云云,致蔡孟騏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3日18時49分,匯款1萬8千元至被告高雄銀行帳戶轉匯9萬7千元至000-0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6警卷第191至192頁)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陳報單(併6警卷第185頁)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6警卷第187頁)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6警卷第189頁)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6警卷第205頁)⑥告訴人蔡孟騏與帳號「xiaoling.21」之人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及個人主頁擷取畫面1份(併6警卷第171頁)⑦暱稱「龔世豐」、「聖_毅」、「XTS線上客服」等人之通訊軟體LINE個人主頁擷取畫面1份(併6警卷第171至172頁)⑧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畫面1份(併6警卷第172頁)⑨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111年1月20日高銀密灣內字第1110100274號函暨所附之被告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6月1日至110年10月30日止之交易明細(併2他卷第89至110頁)44(即併辦7) 洪嘉亨 (提告,111偵28172)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8日以臉書暱稱「 李晨曦 」結識,旋以通訊軟體LINE與洪嘉亨聯繫,佯稱加入「蜂巢國際外匯交易所平台(網址:haivfortws.com)」投資賺錢云云,致洪嘉亨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帳戶。110年6月21日16時5分,匯款5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10萬元至000-000000000000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7偵一卷第107至108頁)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唪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7偵一卷第111頁)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唪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7偵一卷第139頁)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7偵一卷第119頁)告訴人洪嘉亨之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併7偵一卷第125、131頁)⑤告訴人洪嘉亨之遠東商銀帳戶交易明細擷取畫面1份(併7偵一卷第129頁)⑥告訴人洪嘉亨之遠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併7偵一卷第133頁)⑦暱稱「李晨曦」之人之臉書及LINE個人主頁擷取畫面(併7偵一卷第135至137頁)⑧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年9月23日總集作查字第1100001726號函暨所附之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5月20日至110年9月21日止之交易明細(併5偵一卷第227至243頁)110年6月21日16時6分,匯款5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110年6月21日16時25分,匯款3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轉匯5萬元至000-000000000000110年6月21日16時31分,匯款2萬元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卷宗簡稱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04668006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警一卷)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新北警金刑字第1104287615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二卷)
3.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警分偵字第田中分局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三卷)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169943號函送資料(警四卷)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竹縣橫警偵字第1103601745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五卷)
6.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武警偵字第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警六卷)
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山警分偵字第1100046374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警七卷)
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刑字第1113713125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警八卷)
9.高雄地檢110年度他字第8776號卷(他一卷)
10.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977號卷(偵一卷)
11.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157號卷(偵二卷)
12.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45號卷(偵三卷)
13.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999號卷(偵四卷)
14.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95號卷(偵五卷)
15.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110號卷(偵六卷)
16.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96號卷(偵七卷)
17.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597號影卷(偵八卷)
18.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97號卷(偵九卷)
19.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48號卷(偵十卷)
20.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35號影卷(偵十一卷)
21.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182號卷(偵十二卷)
22.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306號卷(偵十三卷)
23.桃園地檢110年度發查字第1846號影卷(偵十四卷)
24.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578號卷(偵十五卷)
2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0181401號
刑案偵查卷宗(併警一卷)
26.桃園市政府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1110004504號刑事案件報
告書(併警二卷)
2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10010943號刑事
案件報告書(併警三卷)
28.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山警分偵字第1100023711號刑事
案件報告書(併警四卷)
2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新北警汐刑字第1114242795號刑
案偵查卷宗(併警五卷)
30.高雄地檢111年度他字第2685號卷(併他一卷)
31.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940號卷(併偵一卷)
32.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535號卷(併偵二卷)
33.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87號卷(併偵三卷)
34.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811號卷(併偵四卷)
35.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163號卷(併偵五卷)
36.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560號卷(併偵六卷)
37.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679號卷(併偵七卷)
38.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315號卷(併偵八卷)
39.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821號卷(併偵九卷)
40.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98號卷(審金訴卷)
41.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6號卷(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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