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3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因本件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0月30日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以上係按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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