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О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重鑾被告乙○○
丙○○ 呂翠霞 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已經言詞辯論終結,然而,本案還有須要查證的地方,故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的二點,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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