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330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民偉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民偉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宋民偉前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並經原審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認被告有畏罪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5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2年7月24日訊問後,認被告宋民偉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本案於102年7月23日宣判,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仍屬重刑,基於重罪被告畏罪避刑之考量,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將來之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2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江振義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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