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張義慶 上列再審原告與阿羅哈克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422,144元,應徵裁判費22,7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黃科瑜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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