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61號上訴人 盧璜端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 律師被上訴人 盧燿煌
盧東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被上訴人盧黃祖
盧 黃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訴人應陳述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及確認上訴之聲明,並事先以書狀寄達本院及將繕本送達予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黃書苑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