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244號上訴人 廖速珠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耿郎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500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