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65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諭瑩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諭瑩與告訴人 余聖葳 同為通訊軟體LINE群組「軍團-騎車」之成員,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31日下午2時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福容大飯店內,使用行動電話連結網路,在成員有38人之上開群組內,因詢問機車公里數問題,不滿告訴人之回應,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群組內,以暱稱「 陳小可 」公然辱罵告訴人:「幹閉嘴啦」、「幹啞巴啊」、「幹誰先的」、「好比你想嗆人還眼幹」、「眼幹姐」、「滾回去讀幼稚園啦」、「也好比你眼幹眼脫」等文字,以上開方式辱罵告訴人,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復承接上開犯意,隨即使用行動網路連結網路,在其所註冊之臉書帳號網頁上,以暱稱「陳小可」公然張貼內容為:「可以把3000公里看成30000公里也真夠厲害了,怎麼還有臉說看公里數就知道價錢,唉3000看成30000我也是笑笑的,要嗆人之前先把東西看清楚別嗆不贏人就退群嘛!現在的小屁孩真有病。」、「該注意禮貌的是那個嗆人還嗆輸的屁孩怎麼有人這麼白癡連里程數3000看成30000」、「還有臉說大話看里程數就知道價錢這麼白癡的話也說的出口」、「比那個白癡好多了3000看成30000我也是醉了」等文字,並標註暱稱為「誰在乎」之告訴人,以此方式辱罵告訴人,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07年3月30日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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