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62號聲請人良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希鵬 代理人 許世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香伶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金石堂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108年8月16日124,500元AM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