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69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文志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陳麗紅 告訴被告董文志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業據告訴人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87頁),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頁),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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